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索引号: | 431102009/2020-00048 | 分类: | |
发文机关: | 区石岩头镇 | 发文日期: | |
名称: | |||
文号 : |
石岩头镇稳定粮食生产及治理耕地抛荒宣传
1.严禁耕地抛荒,对连续抛荒两年以上(含两年)的耕地,将土地承包权收回,另行发包。
2.地力(粮食)补贴按实际种植水稻面积进行补贴,不种不补,扣除资金用于整治耕地抛荒。种一季补一季105元/亩,种植双季晚稻追加补助70元/亩。
3.积极鼓励种粮大户等粮食新型经营主体发展粮食生产,种粮大户人员及面积的确认,必须由分管领导、驻村干部、村干部签字认可,经镇政府集中核查属实后方可上报,对符合条件的按区委、区政府的政策给予相应的奖补。
4.农机购置补贴,按有关文件执行。农机作业补贴,对早稻专业化集中育秧的机插秧、机抛秧服务,按照每亩大田40元的标准给予作业补贴。
5.推进稻谷、玉米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。水稻保险每亩保险费18元,其中农户缴纳4.5元/亩,财政支付13.5元/亩,最高赔付360元/亩。
6.全镇广大农户要支持稳定粮食生产工作,做到以大局为重,对不种又不委托他人代耕代种,甚至故意刁难,影响粮食生产的人员一律依法严厉打击。
石岩头镇人民政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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